協議離婚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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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此時對當事人而言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雖然同屬於離婚的方式,但帶來的後果卻是不太一樣的。那麼其中協議離婚的法律後果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協議離婚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一)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係,男女雙方為單身狀態;

(二)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如果因離婚協議履行問題產生爭議,當事人需起訴到法院解決。

(三)如果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四)如果是港澳同胞,應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手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協議離婚如何進行補救

針對現實中存在,部分協議離婚中存在欺詐、隱瞞等情形,法律為了進行補救,規定: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雙方到民政部門離婚,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於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説,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都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後果。

協議離婚的程序、步驟是比較簡單的,這種方式下辦理離婚手續的,當事人之間往往也沒有什麼糾紛,而一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那麼從簽字領取了離婚證開始,雙方就不再具有夫妻關係,而這恰好是協議離婚的法律後果之一,同時也是最終的一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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