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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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有:1、婚姻的效力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所謂“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2、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同於合法夫妻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制,而是按一般共同共有處理,即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情況、對共同財產的貢獻等因素,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

3、期間生育的子女,均適用婚姻法有關婚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定。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成年後對喪失勞動能力的婚姻雙方當事人有贍養的義務,婚姻的雙方當事人死後子女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民法典可撤銷婚姻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可撤銷婚姻的條件,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民法典》對於結婚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條件的話有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但也要注意這個可撤銷婚姻同樣也是有一定的法律後果的,例如這個婚姻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等等,不過對於可撤銷婚姻的具體條件和相關事項的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於上述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另一方面也需要對婚姻的違法行為來進行認定,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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