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訴訟證據具有的效力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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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僅僅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人民法院對其具有法定的審查權,既可以採信它,也可以否定其效力。

醫療事故鑑定訴訟證據具有的效力有嗎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工作,由醫學會組織。在民事訴訟當中,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屬於專家證言,是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法院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審查權。法官完全可以依據自己的審判經驗,審查醫療事故鑑定人員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組織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程序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合法性,做出自己的判斷,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同時,在醫療事故侵權案件審理中,還存在着沒有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法院也可直接認定醫療機構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可能。在受害人提出侵權訴訟之後,證明了醫療行為違法和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法院對因果關係和過錯實行推定。如果被訴的醫療機構不予舉證否定因果關係和過錯,只要法官經審理認為這一推定並不違背客觀規律,當然就可以直接認定侵權責任成立。

醫療事故鑑定是一個影響醫療糾紛訴訟的關鍵問題。醫療事故鑑定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對醫療部門在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的一種結論,是醫療行政部門對醫療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但並不是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必然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指出:“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只是人民法院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應當經過法庭質證。”因此,醫療事故鑑定在訴訟過程中只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應當經過當事人質證,由法官確定其效力,其結論並不必然為法庭採納,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發生這個醫療事故的時候最好就是提前瞭解清楚這個需要什麼證據,然後就是根據這個所需要的證據還有流程來進行這個訴訟材料的準備,然後在這個時候就需要對這個醫療事故的證據有所瞭解,這樣才可以更好的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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