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辦理異地的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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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理異地的離婚手續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可以知道,夫妻其實是可以在異地辦理離婚手續的,但這僅僅是針對訴訟離婚的情況,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則就不行。大家知道當事人該怎麼辦理異地的離婚手續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異地離婚程序(訴訟離離婚):

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請律師代寫);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離開户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原告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雙方均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説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1、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滿一年,則應視其?有經常居住地,那?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在異地訴訟離婚的話,當事人首先要根據法律的規定找到起訴離婚的法院,也就是對自己的離婚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否則的話自己提起離婚訴訟,也是會被法院受理的。如有需要,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打離婚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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