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關於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4.86K

一、婚姻法關於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是什麼?

婚姻法關於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因此,“互相忠實”是夫妻的法定義務,但這一法定義務僅是原則性,並無具體規定,因此更多的是由當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覺履行,當前尚無法定的強制履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 夫妻忠實義務的涵義

1、夫妻忠實義務的基本法律性質定位。通説認為,配偶權是基於夫妻法律規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產生的基本身份權。從法律性質上看,具有權利義務的複合性,即在配偶權中權利和義務不可分割,行使權利亦即履行義務。原則上這種身份權權利人不得放棄,甚至可以認為權利人有行使它的義務。配偶權雖然本質上是權利,卻是以義務為中心。權利人在倫理道德的驅使下自願或非自願的受制於相對人的利益,因而權利中包含着義務。

2、夫妻應當相互忠實是夫妻雙方共有的權利和義務。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對自己忠實的權利,而同時自己負有對妻子忠實的義務,相對應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對自己忠實的權利,而同時自己負有對丈夫忠實的義務。這裏,還有一點需要加以強調説明,有的學者認為夫妻忠實義務不僅拘束配偶權權利主體,而且拘束其義務主體。它還拘束配偶權的其他義務人,即從配偶權的絕對權的性質出發,要求一對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對該對配偶負有不得破壞該對配偶的貞操義務,任何負有這樣義務的人與配偶一方通姦,破壞配偶一方的貞操,便構成了侵害,就是違背了忠實義務,就要承擔責任。

夫妻忠實義務是構成良好的家庭及夫妻關係的基礎,雙方都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來執行相關忠實義務,如果對相關情況不瞭解的,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對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履行情況進行訴訟處理,如果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也可以認定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