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個人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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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夫妻個人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婚姻法夫妻個人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婚姻法夫妻個人債務指的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其中一方以個人的名義所借錢財用於個人支出。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相關規定參考《民法典》:“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認定一般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在當代的社會,夫妻的債務問題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離婚的時候需要將債務問題理清楚,只有這樣才能夠將雙方當事人的關係理清楚。通常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下的債務只要用於家庭支出都是屬於共同債務,除非是用於個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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