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方自願承擔婚前債務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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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男方自願承擔婚前債務可以嗎?

離婚男方自願承擔婚前債務可以嗎?

可以,但該協議僅對夫妻雙方有效力,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夫妻雙方具有舉債合意且用於家庭生活,就算是簽了協議,債權人也可以向雙方主張債權。所以該協議對外無效。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離婚後債務共同負擔。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民法典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債務的處理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離婚債務的認定上,還應當對照法律規定為進行處理,必須在對離婚債務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後,才可以合法的分割處理,但一方自願承擔顯然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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