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一方願意承擔債務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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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一方願意承擔債務是否可以?

夫妻離婚一方願意承擔債務是否可以?

夫妻離婚一方願意承擔債務是可以,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也是首先遵從自願原則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決定各自的承擔份額。協商成功的情況下,由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全部的債務是可以的。但是在訴訟中,一般不會出現由一方全部承擔債務的情況。所以,離婚後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全部債務到底是不是合理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

二、夫妻債務的承擔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後的餘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對於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為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

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情況下感情都非常的好,尤其是對於女方來説,他們所提到的要求基本上都能夠被男方所滿足,但是離婚的時候可能就不是這樣的,但也有一些比較理性的夫妻,在離婚之後依然是規定男方來承擔所有的債務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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