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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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離婚起訴時應當攜帶如下材料:
1、雙方身份信息(身份證或者户口本);
2、結婚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審查表);
3、小孩身份信息(小孩身份證或出生證明或者户口本);
4、起訴狀(陳述離婚的訴訟請求);
5、證據材料(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的證據等。);
如果委託律師的,應當提交委託合同,律師函,律師的執業資格證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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