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過錯方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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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過錯方賠償標準
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裏,出軌過錯方,違背了夫妻之間忠實原則的,是不道德的。其實,出軌,外遇,劈腿,這些都不是法律術語,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裏這些不忠實的行為,都屬於一般性過錯,並不是法律標準上的嚴重過錯,所以呢,依據這類過錯要求多分財產,通常難以獲得法律支持。
離婚的時候,有過錯一方才會面臨少分財產的風險,但少分多少,由法官根據過錯程度,給對方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家庭資產的多少等因素來確定,法律並沒有給出具體的數額,或者分割比例上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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