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方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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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方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離婚過錯方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我們所説的離婚過錯方賠償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 物質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看得到的損失,如,調查過錯方有重婚情況的花費、起訴離婚的起訴費、家庭暴力治療的醫療費等等。根據法律的規定,物質損害賠償需要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不能因為賠償得到多於損失的賠償。因此,物質損害賠償的標準就是實際的損失額。具體的損失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各位,保存好因過錯方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證據,如收據、發票、醫療費清單等等。

2、 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無形的損失,是在精神上造成的損害。具體的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肉體精神損害、因婚外情造成的精神崩潰、因虐待造成的心靈損害等等。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數額標準,具體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根據對方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後果等情況確定。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由於參考事物不一,地區之別,因此,精神損害賠償並沒有具體的明確的數額標準。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説離婚過錯方賠償一般是以離婚為前提的,不離婚就不能請求離婚過錯方賠償。但是如果過錯方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想離婚的,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也就是説,無過錯方不想離婚且也未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的,在法院判決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再行提起訴訟,請求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

二、離婚時能否主張損害賠償

(一)一方實施了法定過錯行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因一方實施的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

離婚損害賠償是以離婚為條件的,如果婚姻雙方沒有離婚,即使一方存在上述法定過錯行為,另一方也不可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三)需另一方無過錯。只有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夫妻雙方都有規定的過錯情形的,人民法院對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均不予支持。

(四)無過錯方存在損害後果。損害後果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五)法定過錯行為與雙方離婚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雙方離婚是法定過錯行為造成的,則無過錯方可提出損害賠償,如果雙方是因其他原因導致離婚,則不能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維護離婚無過錯方合法權益、懲罰離婚過錯方的一種制度。當事人要求離婚賠償的要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才行,否則法院不會支持。而實際主張賠償的時候,也要區分清楚一般的過錯行為和《民法典》中規定的離婚過錯情形,只有在後者的情況下,要求過錯方做出賠償才會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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