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調整範圍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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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調整範圍如何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調整範圍如何規定?

(一)根據最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條,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係。

婚姻家庭編調整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法律規範。親屬人身關係,因結婚、出生、收養等法律事實而發生,因離婚、死亡、解除收養關係等法律事實而消滅,存在於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親屬財產關係以主體間存在特定親屬人身關係為前提,不體現直接的經濟目的,而是凸顯親屬共同生活的要求,與身份密不可分,不同於其他財產關係。民法中的一般財產關係以等價有償、公平自願為原則,反映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事主體間商品交換的需要。婚姻家庭編所設定的財產權利義務關係具有非對價性,反映了家庭的經濟職能和親屬共同生活的需求,以服務於家庭共同生活、實現養老育幼的家庭職能為目的,具有強烈的倫理性。例如,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制度並不考慮等價有償的公平原則,無論共同財產的積累由哪一方完成,無論貢獻大小,只要雙方具有配偶關係,即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又如,父母對子女所支出的撫養費與子女對父母所支出的贍養費,在數額上不具有對價性,這是由親子關係的倫理屬性及其雙方共同生活的特點所決定的。

(二)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是婚姻家庭關係,但並非所有的婚姻家庭關係均由婚姻家庭法調整。在當今社會,法律當然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具有強制效力的重要手段,但婚姻家庭關係涉及倫理親情、民俗習慣,方方面面錯綜複雜,法律不可能解決婚姻家庭的所有問題,法律也不應當介入所有的婚姻家庭問題。正所謂:法律是神聖的,但不是萬能的。

綜上,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調整範圍主要是基於婚姻家庭所產生的各種民事關係、民事責任,其對象主要包括夫妻之間的婚內財產劃分、離婚責任的劃分、子女撫養權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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