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當得利收益返還範圍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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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不當得利收益返還範圍如何規定?

民法典不當得利收益返還範圍如何規定?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到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了不當得利受益返還範圍,善意得利人,如果現存利益不存在,不需要返還;惡意得利人則任然要賠償。受益人返還的不當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價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1、受益人為善意的。即受益人於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於此情況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於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於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範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

2、受益人惡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於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於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於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行賠償。

3、受益人於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而後為惡意的利益返還,範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範圍為準。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

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並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範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於增加了財產。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

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於損失與利益的範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於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於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後,收繳國庫。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可見沒有法律的依據,是對於獲得利益而言的,並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財產也無合法依據。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合法依據的,但他取得的該項利益卻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項利益。

綜上所述,不當得利收益返還是有一定範圍的,並不是所有收益都需要返還,返還範圍與受益人善意惡意有關,民法典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發生了不當得利事件,應當關注受益人善意與否,從而確定利益返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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