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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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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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可能一方會要求另一方做出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就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來看,具體分為了賠償權利主體與賠償義務主體。那現實中,究竟誰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呢?本站收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誰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

1、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

根據新《婚姻法》第 46條的規定,只有無過錯配偶,才享有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為請求權的主體。新《婚姻法》這所以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僅限於無過錯配偶,是為了促使公民嚴肅認真對待婚姻關係,預防侵害配偶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的發生,也可避免為證明離婚配偶雙方過錯大小之舉證困難。

2、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

關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我國新《婚姻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第一款之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筆者認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應該是離婚的過錯配偶。國外一些國家的法律或判例,將因“婚外情”而導致的婚姻破裂的責任主體從過錯配偶一方延伸到了“第三者”。筆者認為第三者不應成為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因為離婚及離婚過錯賠償是配偶之間的糾紛,解決的是配偶之間民事身份及民事責任問題。而且“第三者”它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社會學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與夫妻一方有婚外性關係的人。其表現形式比較複雜,有的屬於通姦;有的屬於姘居;有的則屬於重婚。對於第三者的行為,更適宜以道德來調整。因此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只能是有過錯的配偶。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來看,一般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存在法定過錯行為的一種,在離婚的時候做出相應的賠償。至於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賠償呢?律師635小編也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當然,在實際計算賠償數額的時候可能比較麻煩,建議此時可以委託專業的湛江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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