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兩歲以內離婚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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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兩歲以內離婚怎麼判?

孩子兩歲以內離婚怎麼判?

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如何承擔?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即表明夫妻共同債務為法定連帶債務,就對外效力 ( 債權人的權利 ) 而言,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可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非因清償或者債務免除或者連帶之免除,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並不因夫妻離婚而消滅。因此,必須明確離婚時共同債務清償的效力,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離婚時雙方具有共同財產的,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二)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願意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所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在此情形下,雙方的債務清償協議除非經債權人同意並免除其連帶責任,僅具有對內的效力,不過是雙方約定各自分擔的債務份額,並不因此而產生對外的效力,離婚後,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

(三)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具有較強經濟能力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在此情形下,法院判決確定的是雙方各自分擔的債務的份額,也僅具有對內效力,並不能因此而認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將連帶債務變更為按份債務的確定力。

(四)離婚後, 一方因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部分的給付額,致另一方同免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的部分。此即連帶債務人間的求償權。

如果離婚之後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就應該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如果不能償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分期償還。孩子兩歲以內離婚的話,就會跟着母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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