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帶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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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下列手續:
一、想離婚的一方寫好起訴狀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會受理立案。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三、受理後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四、法院安排庭前調解;
五、調解成功不再開庭審理,調解失敗法院安排開庭;
六、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
協議離婚需要下列手續:
一、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二、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審查下列事項:
1.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4.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5.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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