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要帶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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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要帶什麼?

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要帶什麼?要辦理離婚證,首先要攜帶身份證、户口本、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下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詳細介紹辦理離婚登記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要帶什麼?

離婚時,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要帶的材料有:

1、身份證件

(1)內地居民離婚要帶: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證;

(2)華僑離婚時需要帶:中國人民共和國護照、永久居留證(綠卡)

(3)香港居民離婚要帶: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4)澳門居民離婚要帶: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澳門同胞回鄉證;

2、夫妻雙方各自所持的離婚證(各一本)。

3、夫妻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夫妻雙方各提交兩張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照片應當為證件照,且為同一底版。

5、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該申請書由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格式版本,當事人到現場填寫即可。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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