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還需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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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一方堅決離婚,另一方堅決不離,經一審法院審理判決不準離婚。此時,要求離婚的一方當事人有二種選擇:一是提起上訴,請求判決離婚;二是不上訴,在判決生效半年後,如果還堅持離婚,再行起訴離婚。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還需開庭嗎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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