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方在國外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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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在國外怎麼離婚

如今夫妻離婚的情況下,一方身在外地的情況很常見,其中甚至還有一方在國外的情況,但另一方打算離婚並且態度堅決的話,此時要怎麼辦才好了。而按照法律中的規定,要是起訴離婚一方在國外的話,又應該向哪裏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呢?本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起訴離婚一方在國外怎麼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夫妻兩人就離婚已能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係。

國外一方,委託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寫好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

國內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對方國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法院審查立案後,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等方式送達。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

其一:對方收到法院傳票後,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被告,法院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狀或傳喚,公告期滿不應訴,法院缺席判決後,仍應將裁判文書公告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6個月的次日起,經過30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通常,如果是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係作出裁決,而對於財產部分,一般不予處理。

二、一方在國外應在哪兒起訴離婚

中國夫婦一方居住在國外(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均應向國內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訴。

如國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現居住地法院起訴,妻子(丈夫)根據情況準備採取必要的法律步驟時,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給予必要的協助。

如雙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訴,則我國有關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這樣的情況下自然不能通過協議方式來離婚,但可以考慮訴訟離婚,不過此時也要先確定管轄法院才行,由於情況特殊很多當事人可能都不清楚應該在哪裏起訴,上文中本站小編也為大家解答了這個問題,此時可以向國內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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