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去哪起訴離婚 - 雙方都在外地如何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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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去哪起訴離婚 雙方都在外地如何起訴離婚

夫妻一方要是想要離婚的話,此時可以先與對方協商,如果對方也有離婚的打算,並且夫妻也能夠就離婚的相關事項協商一致,此時可以採取協議方式離婚,否則就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了。那一般想離婚去哪起訴離婚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想離婚去哪起訴離婚

1、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雙方都在外地如何起訴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説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麼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訴訟離婚而言,也是需要夫妻辦理了相應的手續才行,畢竟我國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説法。那此時一方想離婚去哪起訴離婚比較好呢,這其實就是確定離婚案件管轄權的問題,這可以説是訴訟離婚中的第一步,畢竟法院沒有找對的話,那也是無法啟動離婚訴訟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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