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起訴離婚訴訟費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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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起訴離婚訴訟費誰出

夫妻雙方打算離婚的可以通過協商,協議離婚,但是很多財產問題或者是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話就會可能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來進行,我們都知道訴訟離婚是需要交納訴訟費的,那麼我國起訴離婚訴訟費誰出?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我國起訴離婚訴訟費誰出

訴訟收費的原則--原告人預交--敗訴者承擔。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依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依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根據這一規定訴訟費有兩類:一是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徵收當事人應當交納的費用;二是其他訴訟費用,就是在訴訟中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

二、案件受理費包括兩種: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人身權利或其他人身非財產關係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案件交納費用。離婚案件就屬非財產案件。

2、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財產而引起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交納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離婚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1%交納。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據上述規定交納離婚起訴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為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訴訟費一般是先由原告墊付,最後敗訴方承擔起訴費用,如果原告撤訴也是需要原告支付訴訟費的。如果您還有任何法律相關的問題都可以諮詢本站小編為您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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