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書有效期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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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有效期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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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之間有問題有矛盾是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的,這也是解決矛盾的比較好的方式之一,調解結束以後,達成共識的需要簽訂調解協議書來對雙方認可的結果做出一個書面的説明。調解協議書的內容除了要確保內容正確無誤,還要保證格式嚴重,具體的內容,可以到下文了解一下。

一、什麼是調節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經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調解書是人民法院確認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的法律文書。糾紛的分類有很多,一般以案由來算。如:離婚糾紛,合夥糾紛,相鄰關係糾紛,經濟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等。

二、調解協議書有效期是多長

調解協議如果是法院出具的,自送達雙方時生效,沒有有效期,調解書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即可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是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自簽訂協議之日生效。訴訟時效為二年,如一方不履行,可及時起訴維權。

三、調解協議書包含的內容

1、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的,調解書中也應當列明。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還應當寫明第三人的主張和理由。

2、案件事實

案件事實即當事人之間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和雙方爭執的問題。

3、調解結果

調解結果即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其中包括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調解協議書的生效時間

調解協議生效的時間,因法院是否製作調解書而不同。

首先,關於調解書的生效時間。《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這一規定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

1、調解書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據此,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

2、調解書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其同意,調解書也應當同時送達其簽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簽收調解書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其次是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的生效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款規定,不需要製作調解書只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調解協議書中要對雙方的行為進行約束,對達成一致的意見要貫徹落實,不能再發生關於之前問題的矛盾。此外,協議書也要約定以後發生類似矛盾的處理辦法,目的就是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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