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書有效期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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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是由法院認可的一種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時,經協商後達成一致,自願承擔權利和義務的文書形式。調解協議書是由法院製作而成一種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一旦在協議書上簽字,一方當事人就必須自覺履行協議書上所規定的義務。本站在本文中主要介紹調解協議書有效期。

調解協議書有效期是多長?

一、調解協議書的生效時間

調解協議生效的時間,因法院是否製作調解書而不同。

首先,關於調解書的生效時間。《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這一規定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

1、調解書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據此,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

2、調解書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其同意,調解書也應當同時送達其簽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簽收調解書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其次是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的生效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款規定,不需要製作調解書只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調解協議書的內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法院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以下三項:一是訴訟請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的,調解書中也應當列明。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還應當寫明第三人的主張和理由。二是案件事實。即當事人之間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和雙方爭執的問題。三是調解結果。即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其中包括訴訟費用的負擔。

三、調解協議書的有效期

調解協議如果是法院出具的,自送達雙方時生效,沒有有效期,調解書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即可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是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自簽訂協議之日生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及時申請執行。

經小編的介紹,關於“調解協議書有效期”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要提醒的是,調解協議書的內容應該包括:訴訟請求,案件事實,調解結果這三個部分,少了其中的任何一項都是不完整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組織的協商中,就協議書制定的相關條文應該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協商達成一致後,就表示整個訴訟的結束,法院則不再審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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