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開庭後15天拿判決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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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開庭後15天拿判決書嗎?

離婚案開庭後15天拿判決書嗎?

1、法律對庭審後什麼時候判決沒有規定,但對立案之後什麼時候判決有相關的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一般情況下,簡易程序(一名法官審理)的審限是3個月;普通程序(單訴3名以上法官審理)的審限是6個月,簡易程序也可轉成普通程序。兩者的期限都是從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一般在期限內(即3個月或6個月)就應判決並送達判決文書。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報法院院長或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這個延長的時間不確定。

判決後,就沒有法院審判庭什麼事了,甲和乙私下裏協商的相關事宜,已經和法院的審判庭沒有什麼關係了。既然已經有判決了,也就不用撤訴了,而且也撤不了了。法院不用出手續,也不會出手續的。如果甲在收到判決的第二天起十五天內沒有執行的話,乙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二、民事案件開庭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開庭前的準備

1、記得帶自己的身份證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授權委託書、證據原件。

2、出庭人員需將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於答辯狀反訴狀追加當事人申請書鑑定人出庭申請書)自行在家中念三遍以上,熟悉之。

3、如對方的人事攻擊(當面辱罵),不可對罵,只需要求承辦法官訓誡對方,並要求將對方的語言記錄在案,一般情況下均有效果。離開法院時,先走或等對方離開後再走,儘量不與對方碰面或同行。

4、答辯狀反訴狀追加當事人申請書鑑定人出庭申請書均立即提交法庭。

(二)、庭審調查。

1、原告陳述起訴的請求和理由,或者宣讀起訴狀。

2、被告宣讀答辯狀,並宣讀反訴狀(如法官指出,需另案起訴,可暫停宣讀反訴狀)。宣讀追加當事人申請書。

3、由原告方出示證據(不排除原告方有證人出庭)。

4、被告方進行質證,質證意見:原告證據或證人證言不認可、不真實、不合法。切記,將對方的舉證全部帶回或複印帶回,以便研究.

5、由被告方出示證據,並申請鑑定人出庭。原告方進行質證。

6、雙方發問,遇到自己不知道的事,就回答:不清楚、不明白。

(三)、法庭辯論

1、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2、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見答辯狀、反訴狀觀點)。

3、原告作最後陳述。

4、被告作最後陳述。堅持答辯狀、反訴狀觀點。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案開庭之後會針對於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審理,對於開庭之後可以多久拿判決書這個是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案件越複雜所存在的期限就會越長,如果在判決了之後對於案件的結果有任何不服的,那麼也是可以依法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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