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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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有哪些情形?

行政訴訟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有哪些情形

(1)原告訴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

(4)其他情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1、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判權限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複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二)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對於不屬於行判範圍,訴訟人無訴訟資格,起訴人錯列被告拒絕變更的,不符合指定代理或者代表人為訴訟人的,訴訟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起訴時效超過期限的,未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駁回行政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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