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肯離婚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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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方不肯離婚怎麼處理

對方不肯離婚怎麼處理?

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離婚,由法院直接受理。男、女雙方中有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只能訴訟離婚,由想離婚的一方起訴至法院通過法律的強制力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當然起訴方需要提交民事起訴狀、提供感情破裂的證據,涉及孩子撫養、財產糾紛的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法院判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考慮到以下幾點,第一點雙方的感情基礎、結婚時間、婚姻關係存續期內的情感情況及是否分居等情況,第二點是否符合法定離婚的事由,比如另一方有家暴、吸毒、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的惡習或者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夫妻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女方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原告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通知原告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被告同意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原告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原告仍堅持要求離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因此對方不願意離婚最有效的處理手段是訴訟離婚。法院會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的情況是平分財產,但是一方存在過錯的情況法院會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偏向無過錯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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