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方不肯離婚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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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男方不肯離婚怎麼解決?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法院調解
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調解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
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後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就大大增強了。
二、變更撫養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女方先提出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不管誰先提出離婚,如達成離婚協議,則按協議來處理。如不能達成協議,則可向法院起訴離婚。如男方沒有法定過錯,則一般第一次起訴法院不會判離。如果判離,在財產方面:存款,車和房子不管是在誰的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撫養權方面,由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女方起訴離婚,可以直接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婚後如果女方在懷孕和哺乳期間,法院不受理男方提起的離婚訴訟。但是即使在離婚後,父母雙方還是應該盡到撫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