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的該怎麼領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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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的該怎麼領離婚證

一般只有協議離婚的夫妻,在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才能領取到離婚證,而要是訴訟離婚的話則拿到的要麼是離婚調解書要麼是離婚判決書。而實踐中,要是夫妻想要離婚的話,此時應該怎麼領離婚證呢?要是你不是很清楚的話,不妨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文書,領取離婚證之時,就是夫妻關係終止之日。婚姻登記機關向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頒發離婚證要經下列法定程序:

一、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並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於《民法典》規定的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關於離婚協議的內容及意願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致;

四、詢問關於及財產、債務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致;

五、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六、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後,婚姻登記員按下列步驟頒發離婚證書:

一、向雙方當事人再次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婚姻登記員告知其領取離婚證後雙方的法律關係,與子女的關係及各自應盡義務;

三、在《離婚登記處理表》上簽名或者按手印。本欄必由當事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註銷雙方的,頒發離婚證;

五、宣佈解除雙方夫妻關係。

分居2年,一定能判離婚嗎?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該規定有三個要件:

1、分居時間必須滿兩年,而且分居必須是不間斷的。

2、分居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

3、經過調解無效。

所以分居兩年起訴離婚法院並不必然判決離婚。

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個人還有共有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包括分居期間),可以書面約定一方所得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一方的對外債務由借債人自行承擔。

而此時需要離婚夫妻先對離婚的相關事項,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以及債務承擔等等作出充分的協商,達成一致之後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然後再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提出離婚申請,這樣才有可能最終領取到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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