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第三次起訴離婚的情況下怎麼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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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第三次起訴離婚的情況下怎麼判離婚

我們發現現實中有的夫妻起訴了很多次,但法院都沒有判決離婚,這是為什麼呢?肯定是夫妻的情況不滿足離婚的情形規定,因而法院也不能作出離婚的判決。那夫妻在第三次起訴離婚的情況下,法院怎樣才會判離婚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夫妻在第三次起訴離婚的情況下怎麼判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四種“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即必須判離)1989年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了13種“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即可以判離也可以不判離婚)是否准予離婚,主要從雙方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感情現狀、有無和好可能等來確定夫妻感情是不是確實已經破裂。如果確實已經破裂且無挽回餘地,法官也有可能在上述法定情形之外判決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應該注意什麼

第一、 要準備好訴訟材料。在離婚訴訟中應該帶齊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等。由於原、被告所處的角度不同,準備的陳述材料也不同。作為原告,你應該根據你的訴求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防止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

第二、核對證據時,要辨明真假開庭審理是整個訴訟的中心環節,每一步都不應疏忽。特別是在法庭核對證據階段,對於有利於對方但不符合事實的假證,必須及時揭露、批駁,並應提供新的證據來予以否定。需知證據是法院定案的依據,在證據問題上疏忽了,就會使自己陷於被動局面。當然,對這個問題要實事求是,不能無理辯三分。如果不利於自己的證據確鑿屬實,也應承認。因為真的終究是真的,不會因為自己進行反駁就會變成假的。

第三、説清楚訴求,從容應答在審理中一定要在如何向法院講清事實方面下功夫。除了要向法院提供證據和證據線索還要通過起訴或答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活動,把應該講的話全部講出來。還要注意學習法律,把話講到點子上。

只有把握住事實,又掌握有關法律,才可能勝訴。作為原告應該針對對方的提問做出適當的辯論。作為被告,應儘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為中心,擺事實,講道理。在辯論階段,聽對方陳述時一定要聚神會神,不要因對方的言語而惱怒,切忌在法庭大鬧。對方説的不對的要點,要拿筆記住,然後繼續向下聽。在反駁時,要有條理地圍繞自己的主張反駁。

其實不管是夫妻第幾次起訴離婚,只要滿足了相應的情形,那麼法院都是會判決離婚的,但也要注意實踐中的特殊情況,如女方正在懷孕或哺乳期內的,那此時男方起訴到法院的,原則上就是不會判決夫妻離婚。而在第三次起訴離婚的情況下,一定要吸取前兩次的經驗教訓,這樣才能達到最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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