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該怎麼交納離婚起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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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該怎麼交納離婚起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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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不管是通過哪種方式,這都是需要按照要求交納相應的費用。而要是選擇訴訟離婚的話,就要交納離婚起訴費。那通常離婚夫妻該怎麼交納離婚起訴費呢?可能很多人在這方面都不是很清楚,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做詳細解答吧。

一、離婚夫妻該怎麼交納離婚起訴費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依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依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根據這一規定訴訟費有兩類:一是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徵收當事人應當交納的費用;二是其他訴訟費用,就是訴訟中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

案件受理費包括兩種: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人身權利或其他人身非財產關係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案件交納的費用。離婚案件就屬非財產案件。

2、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財產而引起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交納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5條規定,離婚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10至50元。涉及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超過的部分按1%交納。你可以根據你的具體情況,依據上述規定交納離婚起訴費。

二、離婚官司的訴訟費由誰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為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如果您起訴要求離婚,您作為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但該費用只是“預交”,最後並非全部由您承擔,屆時您可和對方協商如何分擔。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一般遵循以下原則裁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交納離婚起訴費的時候,若是一般的離婚案件沒有涉及到財產分割的話,那麼通常是50元每件,但如果涉及到了財產分割,則此時會根據需要分割的財產數額,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收取。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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