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第二次是否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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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第二次是否會判決離婚?

其實有特別多的離婚官司絕對不會只經過一次庭審過程以後雙方就再無交集了的,有可能是一審的時候直接就沒有宣判離婚,或者是還是在財產分割的這一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爭議的,這些都意味着離婚官司還得經歷第二次。在下面的這篇文章當中是針對一審沒有判決離婚的時候,有人自然就會關心離婚官司第二次是否會判決離婚?

一、離婚官司第二次是否會判決離婚?

1、一般第二次起訴,判離的概率較第一次大;

2、但是否判離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

4、因此二審中只審理你對一審判決不服的部分,超出部分不予審理。

二、訴訟離婚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有一點大家始終要知道,一審之所以沒有判決離婚是有原因的,可能還是在感情破裂這一方面的證據不足夠充分,所以我們在第二次庭審開始之前就要把證據準備齊全了,通常情況下第二次打離婚官司判決離婚的概率當然會比第一次大一些,但是我們也不要一審敗訴了以後就什麼都不做等待二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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