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更改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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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更改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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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很顯然是夫妻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時候需要實際簽訂的,不過要注意的時,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面簽字後並不是馬上就生效,而是需要辦理了備案登記才會生效。那麼在此之前,當事人是否可以更改離婚協議書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是否可以更改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經雙方合意,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

離婚協議書是在監誓人的監誓下,雙方簽字或按手印一旦形成,就具備法律效力,是不可以隨意更改的。

如果想要更改協議,只有兩種辦法:

1、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

2、向法院申請變更離婚協議。

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也是可以進行更改。

二、離婚後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此,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無法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訴,待法院審理後,才可依據法院的裁判申請執行。

三、關於離婚協議是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的。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有着嚴格的要求。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以下幾類:

1、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2、裁機構的裁決;

3、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4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

凡不在前述列舉範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介入執行。

綜上可知,法律中允許當事人更改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但此時的更改也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而不是隨意的進行更改。其中要是離婚協議書尚未生效的話,那麼進行內容的更改當然是無可厚非的。不過一旦生效的話,其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就是不能隨意要求更改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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