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繳税款税務機關最長可以追幾年?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1、因税務機關責任,最長追徵三年

少繳税款税務機關最長可以追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因計算錯誤等失誤,追徵期三至五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注1: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注2:特殊情況,是指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

3、不進行納税申報,追徵期三至五年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未申報税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覆》:納税人不進行納税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的情形不屬於偷税、抗税、騙税,其追徵期按照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

4、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税款,追徵期三至五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税申報:(三)取得應税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税款;

按照上面規定,如果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税款,則納税人有主動申報義務。若未進行納税申報,則依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未申報税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覆》規定,追徵期應為三年或者五年。

5、申報未繳或税務機關查處欠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欠税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税人有依法繳納税款的義務。納税人欠繳税款的,税務機關應當依法追徵,直至收繳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税務機關追繳税款沒有追徵期的限制。

税收徵管法第52條有關追徵期限的規定,是指因税務機關或納税人的責任造成未繳或少繳税款在一定期限內未發現的,超過此期限不再追徵。納税人已申報或税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税款,税務機關不受該條追徵期規定的限制,應當依法無限期追繳税款。

6、偷税、抗税、騙税,無限期追徵

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規定期限的限制。

注3: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

綜合上面所説的,少繳税款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税務法規定,但在追訴當事人的責任時也是有時效的,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追訴時效不一樣,一般短者三年,最長者為五年;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時一定要把握好時間,這樣才能讓納税人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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