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可以更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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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可以更改嗎
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變更,這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一)辦理離婚登記前。
夫妻都是在簽訂完畢離婚協議書以後,才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協議離婚時,不僅需要攜帶離婚協議書,而且必須要雙方親自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協議書只有在協議離婚生效後,才一起生效。因此,在辦理離婚登記前,由於離婚協議書尚未生效,因此是可以變更的。
(二)辦理離婚登記後。
如果夫妻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那麼離婚協議書在離婚登記生效時一起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如果在辦理離婚登記後,允許夫妻隨意變更,那麼會造成離婚協議書變成一張廢紙的後果,不能對夫妻產生有效約束。因此,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協議書一般是不能變更的。但是,萬事都有例外,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協議書是可以變更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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