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方一直糾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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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男方一直糾纏怎麼辦?

離婚後男方一直糾纏怎麼辦?

離婚後男方一直糾纏首先是可以選擇協商的方式解決的,也就是和對方友好協商。因為畢竟這樣的一種情況,當事人都已經解除了夫妻的關係,就不再存在夫妻關係。實在不行的情況之下,還可以選擇向公安機關報警。

二、離婚訴訟被告不到庭怎麼辦

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缺席判決的態度是非常慎重的,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

一般情況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離婚案件除外,屬特殊情況下必須到庭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但該規定對哪些情況下被告必須到庭並沒有詳細説明,實踐中,人民法院採取拘傳措施是非常罕見的。

因此離婚訴訟中,被告即使委託了訴訟代理人,原則上也是應當出庭的,法律如是規定,主要是因為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係,具有與其他案件不同的特點。如調解是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雙方是否能經調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不是訴訟代理人所能表達和決定的。在”離與不離”的問題上,只有當事人才能做出決定。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人可能對於離婚的條件和程序並不是特別瞭解。簡言之,離婚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或者是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但不管怎麼樣,離完婚之後,在法律層面上就沒有夫妻關係了,之後再糾纏的話可以選擇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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