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如何辦理公證 - 怎樣辦理離婚協議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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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如何辦理公證,怎樣辦理離婚協議公證

有些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後,為了避免日後反悔,都會選擇公證離婚協議書,可是離婚協議書如何公證?在辦理公證的時候又有哪些注意事項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離婚協議如何辦理公證

再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二、辦理離婚協議公證要注意什麼

協議高婚是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離異並對離婚法律後果達成協議,經有關部門認可而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方式。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係而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係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離婚協議必須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公證機關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應依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協議離婚的實質要件進行認真的審查.其審查的重點主要有:

1、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薄》

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

③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④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⑤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2、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應當注意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審查其婚姻狀況,看其是否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是否夫妻雙方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申辦離婚協議公證,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3、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注意審查簽定離婚協議的原因、動機,辦理離婚協議的目的,用途,瞭解離婚協議達成的經過等基本情況,防止借協議離婚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4、離婚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看其是否具備法定的條件,應當注意徵求有識別能力和認知能力的子女意見,審查是否照顧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擁有部分產權,財產所有權是否明確和有無爭議,財產是否過去曾有約定,對於雙方關於公房使用權的約定,須按房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等.

5、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注意審查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條款是否齊全、合法,文字有無歧義,提供的協議和有關材料有無矛盾之處,是否附有財產清單以及協議中是否註明“與本協議相粘連的附件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協議中有無“本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土效”的規定。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離婚協議公證的具體內容,同時還為大家提供了辦理公證過程中需要當事人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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