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中 - 違建一定要拆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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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拆遷中,違建一定要拆除嗎?

隨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實施,對違法佔地、違法建設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掀起了拆違治亂新浪潮。

晏清律所經常接到關於違建拆除的諮詢電話,大家最關心的問題是:

自己的房屋屬不屬於違法建築?

XXX單位有沒有權力拆除自己的房屋?

違法建築必須拆除嗎?

晏清律師在此為大家解答疑惑

1、什麼是違法建築?

一般來説,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所轄部門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

違章建築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存在形式: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2、誰有權利拆除違建?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3、違建必須拆除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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