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欠債讓對方償還的行為是否合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一、離婚後一方欠債讓對方償還的行為是否合理?

離婚後一方欠債讓對方償還的行為是否合理

離婚後一方欠債讓對方償還的行為一般是不合理的,離婚以後的債務通常都是個人債務,個人債務和前妻、前夫是無關的。《民法典》中關於夫妻債務的規定是:

(一)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擔的債務,原則上由個人承擔,但如果該負債是為購置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產或其他貴重物品,而該物品又因夫妻關係的長期存續而轉化成的,則該負債,應按照夫妻共同負債處理。

(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

1、 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的借款,也就是説這種債務是屬於一個人的,配偶沒有義務為其承擔。但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於婚後生活的除外;

2、 在婚後發生的債務,但夫妻雙方經過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如果約定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則不被法律認可,並且夫妻間的這種約定僅對雙方產生效力,對債權人沒有效力;

3、 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同意的就資助沒有義務撫養的親屬的債務;

4、 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就自己籌資經營活動的,並且取得的收入沒有用到家庭生活中的,因為經營失敗而負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5、 一方以個人的名義借款的,並且另一方能證明其確實是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6、 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一方在對外借款時債權人也知道其約定的;

7、 其他的應當被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夫妻中一方因為滿足自己而欠下的債務,即不用於家庭生活的債務;夫妻中一方因為侵權而應當承擔的債務,如果其侵權結果使得家庭受益的,則為共同債務,侵權結果使得家庭利益受損的,則為個人債務;夫妻中因為違法而欠下的債務;夫妻中有一方因為非法經營而欠下的債務,另一方不知情或者知情但明確反對的應當為個人債務。

成為夫妻之後,男女之間自然都對彼此具有一些法定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在這種婚姻關係已經正式被解除了的情況下,雙方以後都是要對各自的生活負責任的。結合自己欠債的原因,即便欠債是為了撫養孩子,這也是自己的法定義務,不能讓另一半償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