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否可以將婚內協議作為拒絕還債的理由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可以,夫妻雙方在婚內,可以對財產達成協議,約定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雙方在協議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後,協議書應當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都必須遵守,雙方因婚內財產發生糾紛的,應當按照協議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是否可以將婚內協議作為拒絕還債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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