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訴訟賠償問題有什麼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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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訴訟賠償問題有什麼解釋嗎?

現在有的人在離婚訴訟中會同時提出仳離精力補償,但終極法院能否處置先不論,咱們先要懂得的是能否仳離的當事人都有權哀求離婚精力補償呢?若不是的話,關於離婚訴訟賠償問題有什麼解釋嗎?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知識為您解答。

一、離婚訴訟賠償的相關法條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離婚訴訟賠償的條件

1、只能在離婚時行使

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對於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將離婚損害賠償權利義務告知離婚當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此規定的目的是讓離婚當事人明確法律的規定,及時做出是否行使請求權的選擇。

3、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正確理解和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條之規定,具體而言: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提起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就是在訴訟請求中要明確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該“一年”是訴訟時效期間,還是除斥期間,司法解釋未做明確規定。該“一年”期間應當為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

並不是很多人以為的,在離婚訴訟中隨意一個當事人就能夠懇求離婚精力賠償。一般來説能夠提出這個懇求的通常都是受害的一方,當然也是要實踐契合了離婚精力賠償的景象之後,提出的訴求才幹終究得到法院的支持,拿到相應的離婚精力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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