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坐牢女方離婚孩子不想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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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孩子一方不配合或拒絕另一方進行探視,可以到法院訴訟解決。

男方坐牢女方離婚孩子不想要怎麼辦?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儘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但應注意以下問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雙方對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父母雙方都是擁有對子女撫養義務的,不得拒絕對子女進行撫養。如果説夫妻雙方進行離婚的話,雙方都信心拒絕撫養的話,只能夠通過尋找有撫養權的人來進行撫養子女,如果沒有找到有撫養權的人來進行撫養的話,那麼父母雙方必須承擔起撫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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