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什麼病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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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有什麼病不能離婚?

一方有什麼病不能離婚?

法律上並不存在一方有什麼病不能離婚的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民法典並沒有一方有病不能離婚的規定。夫妻一方有重大疾病並不屬於民法典中不準予離婚的情形,因此可以協商或者向法院起訴離婚。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必須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一方有病,經治不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離婚。但從司法實踐看,在一方有病的情況下,另一方應負撫養義務,法院多數情況下不會支持此種情況離婚。但也僅限於第一次起訴,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二、可以依法判決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對於一方有病的情況下另一方有責任進行扶養,但對於感情破裂的,或者存在上述情況的,是可以作為離婚的條件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進行審查後認定並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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