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構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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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離婚損害賠償構成條件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構成條件是什麼?

1、違法行為

首先,必須具有違法行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為,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之一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損害結果

損害結果的發生是賠償的前提條件。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認定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規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侵害行為有差別,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具體認定如下:

1、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為構成了夫妻間義務的違反,主要會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於法官憑藉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鑑定等因素予以判斷。至於物質上損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體受到傷害,由此產生的醫藥費。另外,為獲得他方配偶不忠行為的證據而支出的費用亦應計算在內。

2、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與後者造成的結果相類似。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裏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至於精神上損害,同樣應委之於法官依前文所列標準予以確定。

4、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下。虐待家庭成員的損害後果與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損害後果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5、在遺棄情形下。物質損害主要包括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當中應由對方支付的部分。精神損害依上述規則予以確定。

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應當根據不同的損害原因以及造成的損害後果來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還需要結合實際的離婚原因來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對於達到了離婚過錯行為的,在離婚後,都是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來賠償精神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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