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損害賠償構成要件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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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損害賠償構成要件則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分割損害賠償構成要件則是什麼

(1)侵權的夫(或妻)須有重大過錯;

(2)侵權行為確實存在,民法典列舉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情形;

(3)損害結果發生;

(4)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有法律上之因果關係;

(5)提出離婚時方能提出。

二、離婚財產分割損害索賠技巧是什麼

(一)行為的違法性

實施的行為違法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關於離婚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此類違法行為主要是指實施與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無論損害後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在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婚姻關係破裂,一方提起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離婚財產上損害的範圍,只限於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下面的章節中還要具體的講述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有因果關係存在

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繫。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但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主觀態度。在侵權行為中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不影響其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離婚案件中,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過錯為主觀要件。行為人的過錯就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故意違反民法典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過錯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離婚原因情況的存在。

離婚在我國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起訴離婚。離婚要想得到損害賠償費,需要有足夠的證據對方是有過錯一方,簡單微信聊天,以及照片不可以作為主要的證據,並且取得證據的手段要是合法的,否則人民法院不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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