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庭審技巧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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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庭審技巧都有哪些

民事訴訟程序的大體框架之內,法院現場審理情況是會隨着庭審過程當中的某些實際問題充滿着變數的,但是一些原則性和關鍵性的問題是萬變不離其宗的。作為離婚訴訟請求的原告和被告都要在庭審的時候懂得一些應對庭審的技巧,所以下面小編就專門介紹一下,離婚訴訟庭審技巧都有哪些?

一、離婚訴訟庭審技巧都有哪些?

1、夫妻感情問題

技巧一:感情問題,訴狀上要多講“理”,法庭上要多動“情”,加深法官直觀印象,反覆強調也不為過。律師對此一般不做陳述。

技巧二:原告方如確無直接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從其他角度入手。因為《婚姻法》中規定,法院在調解無效後應判決離婚的情形還有五種。

2、財產分割問題

技巧三:訴狀中不要多提財產。無理無據的主張財產,結果就是:多繳了訴訟費,沒有依據的主張被法院駁回。毫無意義。相反,即便已經掌握的財產,也要少提,開庭時再主張,再補繳訴訟費。

技巧四:對於沒有掌握的對方財產,注意訴訟的保密工作,儘量封鎖消息,除律師外不要對任何人講自己打算離婚並要採取行動。需要申請法院調查令調查的存款等財產,要與法院協商,要求先調查後,再送達,有效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3、子女撫養問題

技巧五:如果要爭取撫養權,就要多舉出證據證明自己撫養比對方撫養更利於子女成長。包括收入,教育程度,家庭環境,住房條件等均可以。

技巧六:如果撫養權問題可能涉及到與對方在財產分割方面的利益,必要時,可以適當讓步。因為待判決後,仍然可以提出變更撫養權之訴訟,而財產問題一般處理過的財產法院不再受理重新分割的訴訟請求。

二、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哪些?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

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小編在上面給大家整理的訴訟庭審技巧,主要是站在原被告雙方的角度上來説的,庭審工作人員所運用到的庭審技巧都是非常專業的。因此原被告雙方要注意的就是針對訴訟請求當中的不同問題,在開庭之前就要和自己的代理律師協商好各種應對法庭工作人員和對方律師詢問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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