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舉證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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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舉證技巧有哪些

離婚訴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打離婚官司,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原告進行最初的舉證,這關係到法官對案件的判決。具體在舉證的時候也要講究方式方法,那到底離婚訴訟舉證技巧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調查取證方式

1、當事人自己取證。

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的證據都由當事人自己取證。自己想要什?,就要舉出家庭或者對方有什?的證據。比如,自己想要分得房產,就得舉出房產證;自己想要存款,就得舉出存摺。

自己取證要注意,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保證證據有效的基礎。有時,即使事實是真實的,由於取證的手段或者程序不合法,該證據就是無效證據,不會被法院採納。比如,在其他私人空間偷、拍的照片,因為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而成為非法證據。

2、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

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或者根據一些行業、部門的規定,當事人不能自己去取證,比如銀行存款,當事人自己不能查對方的存款,或者不知道對方是否有存款,根據規定,就只能在起訴後,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向相關的機構查詢了。

二、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證明書、户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三、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錄音、錄像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四、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3、證明一方的父母長期照顧、協助撫養子女的證據。

五、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六、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1、婚姻關係的證明材料(結婚證、身份證、户口簿或婚姻登記部門的證明書)。

2、曾經有過糾紛並作了處理或進行過的,應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裁定等法律文書,或街道調解委員會及有關單位出示的證明;

3、(包括婚後共同購置、婚後繼承、受贈所得財產、雙方每月的經濟收入)、婚前個人財產(財產的來源、價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財產的情況(提供銀行存款帳號、發票等有關單據,具體説明品種類、原購價值、數量、來源、購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點)和處理主張,有債務的,提供債權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處理意見;

4、夫妻糾紛因打架引起傷害,應提供醫院診治記錄、居委會證明、法醫鑑定。

5、子女的情況(具體説明是、還是繼子女、收養子女。憶死亡子女、送養子女的基本情況和現子女住所地、帶養人的證明)、對撫養子女的意見。

6、家庭住房(是誰所有、共有或租賃、借用)、離婚後住房安排意見(遷出去向、接收方意見、單位證明等);

7、認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況及有關證據、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醫鑑定或醫院鑑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時間、醫院診治證明、結婚時有無隱瞞等證據。

9、能證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七、其他合法有效證據

為使自己“離婚時不吃虧”或為防對方“離婚時佔便宜”,離婚當事人必須掌握許多合法有效的證據向法庭提交。如:共有財產證據、證據、外遇過錯證據、賭博證據、吸毒證據、證據及影響夫妻感情的其他證據等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據可分為以下幾類:

1、書證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證據。

2、物證

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如:用於通姦的避孕套、衞生紙(巾)、內衣上的口紅、內褲上的精液及有關工具等。

3、視聽資料

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鑑定結論

指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交由鑑定部門進行鑑定。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7、勘驗筆錄

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想要離婚不吃虧,離婚證據將決定官司輸贏。“調查取證”最好請法律專業人員進行,否則將是“打草驚蛇”“空口無憑”。

八、離婚訴訟中的舉證期限

根據最高院的庭審規則,如果當事人不按舉證期限舉證,過期法院不再組織質證。這就要求當事人相當熟悉人民法院關於舉證程序的相關規定,相關內容在您立案時,法院回執的“舉證通知書”內,當事人一定要認真閲讀。如果不注意過了舉證期限,先向法院説明情況,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舉證批准。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不提異議,法院不會主動因舉證過期而拒絕質證。但是,如果關鍵性的證據得不到質證,自己又是原告,只能採用撤訴的劣招來補救了。

由於絕大多數離婚案件法院都採取了簡易程序審理,因此,離婚案件大多呈現以下特點:

1、法院傳喚雙方當事人的靈活性

簡易程序最重要的特徵,就是在基本法律原則不變的情況下,儘量體現簡潔和效率。如果法院口頭通知你到法院拿傳票,或應訴,而沒有先給應訴通知書或傳票,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因為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2、法院隨時傳喚但沒有剝奪被告的答辯期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賦予隨時傳喚被告到庭的權利,但是,如果被告要求書面答辯期,人民法院必須按《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的規定,給予被告15天的答辯期。因此,現在有些人認為,雖然是簡易程序,就不用給當事人答辯期的説法是錯誤的,這一點,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條中有相應規定。

3、注意申請法院取證及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限

如果案件適用的是簡易程序,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也一定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如果案件適用的是普通程序,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在舉證期限屆滿10前提出。

九、原告在離婚訴訟需擔負的舉證責任

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離婚訴訟的原告應舉哪些證據呢?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Χ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就要做好承擔舉證責任的準備,因為在我國民事案件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具體需要哪些證據材料,上文中已經進行了解答。同時也告訴了大家離婚訴訟舉證技巧有哪些。若你不知道該如何蒐集證據的話,可以諮詢一下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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