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必須到婚姻登記地登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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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必須到婚姻登記地登記離婚

是否必須到婚姻登記地登記離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登記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並沒有要求一定要回結婚登記的機關辦理。

經常遇到的難題是:雙方離開户口所在地在外地居住,而居住地民政局一般不受理;離婚協議書不符合要求(一般要包括同意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三大方面)。注意,並非必須到頒發結婚證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由於我國的離婚方式分為了兩種,但無論是哪一種離婚方式,法律中都沒有要求説必須要回到結婚登記地辦理手續。尤其是在協議離婚中,當事人除了可以回結婚登記地申請離婚外,只要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這也是可以的。至於訴訟離婚,通常是到被告一方户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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