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財產能否構成離婚得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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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之後意味着夫妻關係的形成,財產共有,但是在雙方感情出現問題之後,往往有些人會有一些不好的行為,比如偷偷的轉移財產,那麼轉移財產能否構成離婚得法定事由?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有什麼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轉移財產能否構成離婚得法定事由?

一、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五)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四款中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也應當准予離婚。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依法判決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滿兩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離婚期間轉移財產屬於違法行為,如果發現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從以上文章的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離婚的法定事由和雙方感情破裂的依據,我國法律在這方面也有纖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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