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惡意轉移財產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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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總會遇到一些欠債故意不還錢的人,還有一些在債權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還採取各種手段惡意將財產進行轉移的,那麼在我國欠債不還惡意轉移財產構成犯罪嗎?對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我們要採取什麼應對方法?

欠債不還惡意轉移財產構成犯罪嗎?

一、界定簽字人惡意轉移財產的法律依據:

對於界定欠債人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欠債人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欠債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欠債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那麼,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即: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欠債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欠債人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欠債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欠債人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欠債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欠債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二、惡意轉移財產應對方法: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

1、須以債務人所為的有害於債權人的行為作為撤銷權的對象;

2、須以財產行為為撤銷標的;

3、須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4、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比如對於股票來説,可以去查其操盤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説出轉移到了什麼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讓並且其所得用於了家庭開支,則屬正常。如果是離婚前不久才轉走,則屬於惡意轉移,法院會給予追究。

虛構的債務是不真實存在的債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但是債務是否是虛構的需要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中指出欠債不還惡意轉移財產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請記得欠債一定要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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