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婚內出軌是判決離婚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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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婚內出軌是判決離婚的理由嗎

一方婚內出軌是判決離婚的理由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只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婚外情,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種情形才是法定的理由,一旦被法院認定,便可以及時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對於我們通常所説的婚外性行為,都不是法定的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一方舉證證明對方存在着婚外情,這種原因是不是必然就導致夫妻的感情徹底破裂呢?有一些家庭雖然曾經發生過婚外情問題,但後來對方諒解了,有過錯的一方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調整了自己的行為,這一類家庭經過冷靜的思考和雙方共同的努力,使家庭又迴歸於平靜。而另一類家庭可能由於一方的婚外情過錯導致夫妻感情越來越惡化,在這種情形下,在法院第一次不準判決離婚時,法律賦予了夫妻雙方一個六個月的冷靜期,在這六個月之內沒有特殊情形的,一方都不得起訴要求離婚。如果經過這六個月的冷靜期,雙方仍然不能和好,或者説有婚外情過錯一方仍然我行我素,那麼可能就會採取第二次起訴,第二次判決離婚的方法。這個時候法院才會認為由於婚外情的過錯已經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的破裂,無法挽回。

相關法律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男女雙方決定走向婚姻,本來是一件皆大歡喜的事情。但是如果由於一方婚內出軌與另一人同居等原因,確實,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並且沒有和好可能的話,這就可以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除此之外,最新修訂的婚姻法中還規定了家暴可以宣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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